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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| ||||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2-17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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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办科[2007]5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(农牧、农林)厅(局、委、办),广西自治区林业厅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,黑龙江省农垦总局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《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我部委托中仪国际招标公司,对2007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的供货商进行了公开招标。评标委员会坚持“公平、公正、科学、择优”的原则,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,完成了评审,提出了2007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入围供应商(附后),中标通知书已由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发出。针对部分地区近年来在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采购中存在的问题,为进一步明确要求,规范采购行为,做好采购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认真签订好采购合同。原则要求各项目省对本次公开招标的产品进行统一采购,对分项目县采购的,各项目省要切实做好监管工作。中标厂家负责向采购单位提供投标书中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内容(复印件),并向采购单位提供不少于一套的供货样品,作为合同履行、货物验收、项目检查的依据。 二、切实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。我部委托中仪国际招标公司作为合同管理的咨询服务机构,配合进行采购合同的备案管理,各地要按要求做好采购合同的备案工作。采购合同签订后,要将合同中单套产品的内容、合同价、后续服务和联系方式等进行网上公示,并督导各项目县在项目村、项目户公开。 三、加强采购资金和物资管理。项目省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不能作为产品后续服务的转包承担单位,统一与供货厂家签订转包合同。供货商要与后续服务转包单位直接签订转包合同。对各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与技术推广机构作为转包单位的,后续服务费严禁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。项目省执行集中采购的,要按合同及时足额收取履约保证金,专帐管理。对统一采购的沼气灶具等物资,必须供货到项目县。各项目县要加强采购物资的出入库管理,明确管理责任,严格实施仓储物资入库登记制度。 四、严格采购纪律。各地在采购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、纪律,做到公开、公正,保证产品质量,保护农民利益。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供货单位宴请,不得参加供货单位以产品考察、技术交流等名义安排的旅游娱乐活动,不得接受供货单位礼金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;不准在供货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和提出与采购无关的要求。 各项目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的领导,明确责任,积极配合财政、监察、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,规范采购程序,严肃采购纪律,切实把好事做好。同时,将采购工作落实情况于2008年1月底前报我部科技教育司。 有关信息请查阅中国农业信息网(www.agri.gov.cn )和生态家园网(www.ehome.gov.cn)。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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